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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这些财税新规开始施行

税务知识 2023年10月16日 10:39 592 qweasd

1.《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发布

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2.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明确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对有关税费政策进行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并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

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办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2023年最新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2023年最新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汇编(增值税篇)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2023-10-10

0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号

02、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04、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融资担保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5、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政策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0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0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08、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09、民航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0、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1、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23]25号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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